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〇〇年「榮民代表懇談會」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三

專欄:與民有約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編按】本刊已於前期刊載有關八二三榮民及大陸配偶相關權益…等八項問題與說明,本期繼續為您刊載就養榮民遺眷相關權益、榮家新住榮民體檢、八二三榮民相關權益、照顧失能或精障榮民眷等四項問題與說明。
 
◎就養榮民遺眷相關權益問題
問題十五:建議就養榮民亡故後,遺眷可支領半俸。
說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僅退除役官兵始能在一定條件下獲得就養安置,就養榮民亡故後,其就養給付即停止發給。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貧困無依遺屬,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之,故可協助遺眷申請地方政府低、中低生活扶助津貼,且其金額較就養金一半為多。
 
◎榮家新住榮民體檢等問題
問題十六:榮家內部設有醫師、護士的編制,建議榮家對於單身新住榮民設置暫留區,並規劃協助辦理進住榮民的體檢事宜,以避免單身年長榮民舟車勞頓及進駐前生活不確定性之困擾。
說明:依據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一〇〇年三月一日修正之「人口密集機構感染控制措施指引」規定,進住安養機構時須先行辦理體檢等手續,目的在防止傳染病之群聚感染,為維護內住榮民健康安全;仍請依一般入住程序辦理,唯緊急狀況時為簡化手續,可採先進住安養機構暫安置於「健康自主室」,後補辦手續方式辦理,俟無感染疑慮後,按體能狀況安置。
 
◎八二三榮民相關權益問題
問題十七: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榮民年歲已高,仍有部分未就養,建議能放寬條件核發就養金。
說明: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或年老生活無著榮民為對象,且不分身分、階級、性別、省籍及取得榮民證時間的先後,依法採一致標準審核與照顧,並非每一榮民普遍應享權益,而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依規定經安置後,如生活改善或子女有成,足以扶養者,應停止就養,俾使有限之就養預算,能合理有效循環用於其他需要照顧之年老貧困榮民。
(二)據統計迄一〇〇年八月止,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兵一七、九八八人,公費就養七、一三〇人(占39.6%);參戰金門自衛隊員九、四一五人,公費就養二、〇二七人(占21.5%),均較一般志願役官兵安置就養率14.8%為高。
(三)現今政府資源有限,必須訂定公平合理就養條件,以使資源合理有效運用,若針對八二三戰役參戰榮民(義務役官兵及自衛隊隊員)放寬就養給付領取資格全面發給,將大幅增加就養人數一八、二四六人,每年所需預算約需三十二億餘元,政府財力實無法負擔。
(四)綜上,現行榮民就養在條件及標準方面,已較各類社會福利津貼優渥,如特別針對八二三戰役參戰義務役官兵放寬就養金領取資格,將有違公平原則,且易為社福團體或其他榮民質疑獨厚特定族群。
 
◎照顧失能或精障榮民眷
問題十八:建請輔導會對嚴重失能或有精神障礙之榮民眷予以協助安置或就醫照顧。 
說明:
(一)有關協助安置部分:
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十七條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等規定,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失去工作能力、年滿六十一歲生活貧困無著、或未滿六十一歲因身心障礙致生活貧困無著者之退除役官兵,均可申請就養安置。如有安置需求,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點之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辦(可跨縣、市申辦)。另依就養安置辦法及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有安養需求之榮眷得與榮民併同安置,具養護需求者,仍由榮服處協助向地方政府申請安置。
(二)有關就醫照顧部分:
1.輔導會組織條例第二條明訂輔導會職掌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亦規範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應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院免費或減費治療之。據此,輔導退除役官兵就醫,實為輔導會之法定責任。
2.輔導會所屬榮院皆與中央健保局簽約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為榮民(眷)提供就醫服務,屬應履行之義務。
3.另對於嚴重失能及身心障礙榮民之照顧如下:
(1)就養榮民不論因傷病導致失能,屬輕、中度失能者,可進住榮家養護堂;屬重度或極重度者,則可住榮院公務護理之家。
(2)進住養護堂及公務護理之家,輔導會提供照顧服務人員、藥品與一般衛材,以提供失能榮民日常生活及健康照顧。
(3)提供各類傷殘輔具,以協助其日常活動。
(4)輔導會各級榮民醫院以最好的醫療品質提供榮民就醫照顧,亦會定期前往各安養機構做身心科門診與精神疾病篩檢,如有身心障礙者,除可送玉里榮院(精神科教學醫院)治療外,亦可轉送各級榮民醫院治療。
(資料來源:輔導會第一處)
(點閱次數:2113)